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

时间:2022-06-04 06:01:35 职场 我要投稿

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那么,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及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是什么呢?下面jy135小编就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及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欢迎阅读!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及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

  一、医疗期的概念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医疗期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与医学上的医疗期有所不同;

  2、医疗期的起因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这就要与职工患职业病或遭受工伤区分开来,后者称为“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3、医疗期内职工的权益受到特殊保护,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也有一些例外);

  4、医疗期内的职工仍然享有一定的劳动报酬,即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数额上要比正常出勤的情况下要少;(参看:上海市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

  5、医疗期有一套独特的计算方法,且全国的算法与上海市的算法不一样。

  二、全国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全国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可以概括如下:

  1、与工龄挂钩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3)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医疗期的起算点是病休的第一天,且为累计计算(而非连续计算)。

  3、累计病休时间

  所谓“累计病休时间”,就是指劳动者可以在多长周期内把医疗期累计休完。对此规定是: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举例来说,一名员工根据规定可以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其病休的第一天是2016年3月15日,那么该员工的医疗期应当在6个月周期内(即2016.3.15-2016.9.14)休完。假设到2016年8月10日,该员工已累计病休了3个月;那么其医疗期已满,在余下的8月11日至9月14日期间,该员工不得再休病假。假设到2016年9月14日,该员工仅累计病休了2个月,那么剩余的一个月医疗期将于9月14日作废,下一个医疗期将从下一次病休的第一天开始重新累计计算。如果员工在该周期内的最后一次病休是连续的并跨越了9月14日这个时间点,那么其下一个医疗期及累计病休时间应当从9月15日起重新计算确定。如果员工在病休期间因工作年限增加而导致医疗期增加的,那么其医疗期及累计病休时间应按照增加后的长度确定。

  4、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三、上海市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相较于全国医疗期的计算方法,上海市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可谓简单很多。根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2015年8月17日),上海市医疗期的算法概括如下:

  1、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简称:N+2)

  2、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适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上述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3、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上海市职工的病假工资怎么计算?

  医疗期与一般的事假不同,它是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因此,在医疗期内,虽然劳动者无法到单位上班,但单位仍然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病假工资。对此,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5条予以了明确。

  对于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医疗期规定》没有明确,但《劳动部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提到了这个问题,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法意见》第59条仅仅规定了病假工资的底线,不足之处是没有规定更加详细的计算标准,造成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只按最低标准支付病假工资,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相比之下,一些地方性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制定了更加详细的标准。下面就详述一下上海市职工的病假工资应该如何计算。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2004年11月1日)的规定,上海市职工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详见下表:

连续休假

连续工龄

病假工资

6个月以内

不满2年

本人工资的60%

满2年不满4年

本人工资的70%

满4年不满6年

本人工资的80%

满6年不满8年

本人工资的90%

满8年及以上

本人工资的100%

超过6个月

不满1年

本人工资的40%

满1年不满3年

本人工资的50%

满3年及以上

本人工资的60%

  备注:

  (1)根据沪劳保发(95)83号第四条的规定,职工连续休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职工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这里虽然使用了两个概念,但实务操作中没有区别,都可以通俗理解为“病假工资”。

  (2)上表中的“连续工龄”怎么理解?是指职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龄,还是指职工全部的连续工龄(如社保不间断缴费所对应的工龄)?

  答:应当指职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龄。法律依据:1953年修正的《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3)上表中的“本人工资”怎么理解?

  答: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4)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该最低标准中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5)按照上表计算的职工的病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6)职工的医疗其长度如何确定?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2002年5月1日起实施),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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